消费者黄先生近日反映,湖北省远安县一家酒店在马拉松赛事期间,将日常价格259元的房间“先涨价”标价749元再打折至500元。黄先生认为酒店违反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法规,将酒店告上法庭,要求退还与日常价格的差价249元,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。
涉事订单
该案4月8日在远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4月27日,法院致电黄先生,称酒店愿意把249元、三倍赔偿747元、诉讼费25元直接支付给黄先生,希望黄先生撤诉。对此,黄先生表示拒绝调解,要求依法判决。
5月14日,在该案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,书记员通知黄先生,称酒店已将前述款项交至法院执行账户,通知黄先生到法院领款。
针对被质疑“强制调解”,5月15日,前述书记员表示该案还在审理中,法院不接受采访。
北京市中闻(郑州)律师事务所董超律师分析指出,法院的行为实质是想绕开法定程序,强迫原告接受一个非正式,非判决的和解方案。酒店想“花钱了事”,但法院不应配合酒店变相强制原告调解。
酒店借赛事涨价,被诉价格欺诈
为参加湖北省远安县举办的马拉松赛事,3月9日,黄先生通过同程旅行小程序,预订了远安国际大酒店3月14日-15日的一间行政城景大床房。
订单信息显示,该房间无早餐,原房费749元,预订价508元,“已立减241元”。黄先生查询发现,该房型(1份餐食)3月10日到3月11日1天,3月11日到3月12日1天,3月12日到3月14日1天的价格均为279元。该房型(2份餐食)在上述时间段的价格均为299元。由此可知,1份早餐的价格是20元,该房型无餐食日常价格应为259元。
黄先生认为,酒店利用赛事期间住宿需求激增“先涨价再降价”,看似打了折扣,实际仍是涨价。“不同时段价格浮动应在合理范围,赛事期间涨幅超过100%已超出市场调节范畴。”
黄先生认为,酒店的行为已属价格欺诈,遂将酒店起诉至法院,要求退还差价249元,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747元。
酒店在答辩说明中称,酒店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;价格波动是酒店行业的普遍经营模式,赛事举办期间属于远安本地旅游、住宿需求的高峰期,将客房价格恢复至门市进行售卖,是基于市场供需的正常商业决策,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;原告对价格完全知情且自愿交易。
官方信息显示,2026远安马拉松赛吸引约全国5000名跑友参赛。
近年来,马拉松赛事催生酒店临时涨价并不鲜见,多家酒店因此被立案查处。一些地方的市监部门还会发布赛事期间不得哄抬价格的提示。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第十九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实施“通过虚假折价、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”的价格欺诈行为。第十六条规定,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,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。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也明确禁止经营者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”。
未出判决却通知领款,法院回应
黄先生起诉酒店的案件,4月8日在远安县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。
黄先生提供的一段电话录音显示,4月27日,远安县法院致电黄先生,称酒店愿意把249元、三倍赔偿747元、诉讼费25元直接支付给黄先生,希望黄先生撤诉。对此,黄先生明确表示拒绝调解,要求依法进行判决。
5月14日,该案书记员微信通知黄先生,称酒店已将前述款项交至法院执行账户,通知黄先生到法院领款。若不便到法院,可在5日内向法院提供银行账户信息,法院会将执行款1021元支付至黄先生的银行账户。
对此,黄先生回复书记员称,该案是简易程序,可能会有二审,法律文书生效之后才有执行问题,其对法院的做法提出质疑。
5月15日,远安国际大酒店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,酒店确实已经把钱交给法院,有什么问题可以找法院。
未出判决书,就通知黄先生到法院领款,黄先生质疑法院“强制调解”。5月15日,前述书记员回应澎湃新闻称,此事不涉及执行,这是被告履行了义务,所以才通知原告(领取款项)。针对此做法是否存在程序问题,其表示,该案还在审理中,尚未结案,法院不接受采访。
北京市中闻(郑州)律师事务所董超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,首先,法院的行为实质是想绕开法定程序,强迫原告接受一个非正式,非判决的和解方案。酒店想“花钱了事”,但法院不应配合酒店变相强制原告调解。
第二,本案尚未审结,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,酒店是否应向原告赔偿,以及该赔多少都没有确定,法院如何代收酒店所谓的“赔偿款”;酒店向法院交钱属于其单方行为,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“执行款”,法院应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才涉及收取酒店相关赔偿等款项。
董超认为,法院混淆了“调解”与“判决履行”的概念。调解必须达成合意,原告庭审中及庭审后均拒绝调解,即便被告自愿履行,原告仍可按照诉讼请求继续主张,这是原告的基本权利。这个权利不能因为法院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强制原告来接受,这违反法律程序规定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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